发布时间:2025-11-25 14:22:5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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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进口代理商信息及检验检疫标识,且未取得保健食品或者药品批文,宣传内容超出普通食品的功能范畴,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具有特殊品质或者医疗效果,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食品商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提交合法来源凭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该食品商行应当承担向杜某退还商品价款并按照个人生活所需部分商品价款为基础给予十倍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逯遥表示,本案中,经营者即以代购为名销售无中文标签、无合法进口手续的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类食品,并宣称其具有预防阿尔茨海默病、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实质是利用老年消费者对健康的关切及对新型产品认知不足,进行误导性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配有中文标签、载明代理商信息,且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涉案商品不仅包装全为外文、来源不明,其核心成分NMN在我国也未获准用于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以原装进口、代购正品等话术进行宣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构成明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